第三原则是关于判例法这种法的渊源的问题,而日本法却不采用英国法意义的判例法。
国外将印证(补强)方法作类型化处理和精细化适用做法,值得我们注意和借鉴。另一方面,是进行佐证性补强,即对人证的真实性进行佐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哈雷特等人在证据学中主张的整体模式,亦为整体论思维范式的产物。据此,法庭要认定孤证的补强证据符合荷兰《刑事诉讼法》第342条第2款之规定,必须符合两项要求:其一是该补强证据必须能够为证人证言提供充足的支持,其二是法官必须就该事项进行具体说明。而比较研究中英美法对单一证据定罪原则的运用,以及大陆法系虽然原则上不承认单一证据定罪,但实际允许在程序保障基础上,对部分证据印证不足的案件定罪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证据构造分析,在英美证据分析理论中,主要有概要法与图示法。而且与陪审团裁判不同,专业法官作出的一审判决可能因根据不足而被二审撤销。
这意味着裁判者(decision makers )并不主要对证据的各个要素进行区别(distinguish),也不是主要关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矛盾。因为它没有表明被告是强奸案的当事方(或未经女方同意)。例如,指控强奸的被害人的证词得到医学证据的支持,证明大约在涉案时间某人与她发生性关系。
有疑问的陈述在不同程度上正是从与之相符的其他陈述或情况得到证实。(1)一对一证言的总体评价原则。证据补强,在犯罪具体情节包括细节上的印证,尤其是物证的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它在一些法律制度中很少被提及,可能正是因为它的普遍性已经作为常识性认知而不需特别指出。
除证据构造分析外,还有时序法和叙事法作为辅助的证据分析方法。Corroboration经汉语翻译为补强、佐证是适当的。
亦即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及定案依据,与出庭证言在效力上并无区别。所谓法定补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单一人证的证明力,要求对其补强,否则不能认定其所证明的情况为真实,或者不确认其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法定补强,是指被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资格,但对某一事实主张真实性的证明力不足,因此必须经证据补强,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在累积补强的情况下,并不要求每一项补强证据都单独涉及指控的犯罪。
如弗兰克等人的预感说对英美证据法的理性主义传统构成了挑战。其三,共同寻求某种实现客观主义——印证主义的路径和方法。就普通法的证据规则论,一般说来,一个证人的证据就足以证明任何问题。因为从一个故事开始,包含一个(临时的)关于事实的结论,并以那个故事为出发点,继续其推理过程。
此种方法存在于法律论辩过程。再次是采用适当的事实认定方法。
前述主流学者对证据一致性尤其是细节一致性的论述于司法实务的意义可见一斑。即使诉讼对方没有试图建立任何弹劾真实性的假设,(本方)也可以适当地这样做。
然而,在欧洲人权法院对补强规则的适用,也有诸多争议之处。法律还提示他们要特别警惕那些被认为是虚弱的、很难控制的以及具有危险性的证人证词(witness testimony which was deemed to be weak, difficult to manage and dangerous)。例如张三作证看见路口两车相撞的情况,同时,提出此证言的一方还出示了事故发生时张三所处位置的证据,表明其当时处于较好观察位置,能够看清事故发生情况。因此,分析证据间契合与矛盾的关系,不应当是对静态的审前材料(案卷)信息的比对,而需在诉讼中进行,以法定证据方法提供证据资料,再作证据分析。如建立佐证补强规则,包括相似事实认定规则等,对单一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佐证。在这种方法帮助下,应该能够确定一个观点是否能够成功地被捍卫以及对它产生的重要反应。
在孤证不能定罪原则适用上的分歧,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分歧。另一种是可疑证人(suspect witeness)补强,是指由于证人的某些特征,对其提供证言的真实性需要特别警惕,因此对补强证据需有特别关注。
这些相关规定,设立了部分案件定罪的最低证据标准。本案中,在判断不到庭证人R的证言是否属于唯一或决定性的定罪根据时,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其标准是该证言是否被其他证据补强(that statement to be corroborated by other evidence)。
在证据构造分析完成,最终待证事实确认后,也需要运用演绎推理,在法律规则的大前提下,嵌入最终待证事实的小前提,并得出被告人刑事责任结论。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确立证据印证不足包括单一证据条件下认定事实的标准与方法。
而且,如果补强证据不足,还需要继续补强(累积补强),直至法庭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相信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如有学者提出,印证是中国的刑事证明模式,但并非中国特有,因为,印证是证据推理和司法证明的普遍经验法则,体现了人类共享的思维模式。在法兰西王国,比较强调推论的作用。此外,各国证据法还体现出,印证要求虽然具有普遍性,但对其强调,通常是因为出现证明困难的时候,即证据存在薄弱性而需补强之时。
亦属传闻证据经过可信性补强后获得证据能力。这种倾向,也是前述印证证明类型化及精细化倾向的一种表现。
前者是必须补强的证据,如对单一被告的口供一般要求应当补强,以及各国关于法定补强的具体规定。这里所称一致性审查,应当说就是证据相互印证的审查。
如日本的证据构造分析理论。这三份判决,也表达了放松该项原则的倾向,这对控诉犯罪而言是一福音。
而在事实认定方面提供理据的主要方法,是证据信息一致即融贯性。其次,什么程度的补强才能符合诉讼程序公正性的需求?欧洲人权法院对此也没提供非常明确的答案。鉴于最高法院极少要求下级法院严格遵守孤证不能定罪原则,该原则实际效用不足,加之从控诉的角度看不利于打击犯罪,有的学者建议修改法律废除此项规定。11 世纪前后,欧洲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
而且图示法中以不同符号表示不同的证据关系,既可以发现证据构造中的证据印证,又可以展示其间的矛盾,还可以说明证据间的作用方向(一证据对另一证据的佐证或两个以上证据的相互印证等),这样就使笼统的印证与不印证(矛盾)的分析得到具体的展开,从而促进了分析的精密,而且在科技发展及智能化条件下,还为电子化辅助证据分析手段的发展,以及进而实现人工智能辅助证据分析创造了条件。此外,此人眼睛发红,口腔有怪味。
此时法庭的认定重点不在于补强证据的可靠性,而是该证据如何支持了证人证言。这种依案件时序的证据印证分析,与围绕构成要件进行的证据构造中印证分析,显然又有不同适用条件和分析方法,促使证据印证分析能适应不同案件证据分析需要而具有多样性并促进其细致化。
(4)陈述者是对哪一方或哪几方做出陈述。由于同样的故事在这个机场已经多次发生,使得警方往往从一个假设开始,寻找证据来证明这个故事。